作者 / 刘程程
实践中,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所签订的合同称为金融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为了避免借款人怠于归还借款而使合同陷入僵局,一般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作为合同违约情形的救济方法,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性质是什么,与合同解除有何区别,怎样正确行使?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25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金州支行”)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大连中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益置业公司”)签订了《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
2018年9月3日,工行金州支行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融大连分公司”)与工行金州支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工行金州支行将其对债务人中益置业公司享有本金及利息的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大连分公司。
2021年,中益置业公司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在一审立案之前,工行金州支行未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因此利息、罚息应从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意思表示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院观点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原理及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应为工行金州支行的单方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明确肯定,并于中益置业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发生法律效力。工行金州支行虽于2018年6月7日、2018年7月9日两次向中益置业公司发送催收欠息通知书,但两份通知书均未明确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意思表示,而是要求中益置业公司抓紧筹措资金、偿还欠息,否则将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于一审起诉时明确提出判令宣布案涉《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项下未偿还贷款立即到期的诉讼请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在2018年7月21日前工行金州支行宣布案涉未偿还借款提前到期。
法律评析
根据本案,可以得出以下三点内容:
第一,合同中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内容合法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我国法律规定,仅在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时,贷款人可以提前收回借款。而在实践中,金融机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不止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一项。当然,在民商事领域中,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下自由设定其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内容。此外,在众多的司法案例中,法院对合同中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内容都认定为合法有效。因此,合同中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内容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予以认可。
第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属于形成权,只需要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得丧变更的效果。
第三,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意思表示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发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通常,金融机构通过向借款人预留的送达地址邮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函》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在邮寄材料到达相对人时产生效力。
依据上述分析,贷款人在借款人违约时可以通过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方式主张权利。实践中,金融机构也会选择解除合同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与合同解除二者有什么区别,其产生的后果是否一致呢?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可知,提前收回借款与解除合同应当是借款人违约后贷款人可选择的两种不同的救济方式。立法上,没有将“提前收回借款”归笼在“解除合同”的范畴,立法者认为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采取“解除合同”的措施,只有当违约情况严重,致使借款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才可以采取。而对于“提前收回借款”的措施,只要存在没有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况,不管程度如何,贷款人便可以采取。同时,单独保留“提前收回借款”的措施,可以增加贷款人选择的自由度,同时有利于合同的保持。
因此,可以说,提前收回贷款与解除合同是相悖的两种救济方式,二者只可择一而为。
在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下,贷款人意在使合同期限加速到期,保护贷款人在合同正常履行下所能获得的履行利益,也就是贷款人基于借款人的履行行为直接获得的利益,此时,合同各条款均属有效,贷款人有权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罚息、复利等。
在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贷款人对尚未履行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部分,基于“恢复原状”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本金,但不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和复利。借款人仅产生后合同义务,依据合同中的“清理和结算”条款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计算资金占用损失、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等。
综上所述,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与解除合同,贷款人只能选择一种方式。相比较而言,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更容易举证以及依照合同约定主张权利。贷款人在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时,应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切勿与催促借款人还款相混淆。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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