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直律师事务

YunNan Quzhi Law firm

周二普法丨劳动仲裁裁决被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应如何处理?
来源: | 作者:n | 发布时间: 2022-12-13 | 107 次浏览 | 分享到: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小企业法务圈 ,作者段彪永

中小企业法务圈.

关注中小企业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新闻热点和普法宣传,打造中小企业法律事务交流的聚集高地。公号由曲直中小企业法律事务部运营。

每周二推出一篇普法短文
传播法律知识   弘扬法治文化





案情简介




张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终局裁决,由某公司向张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000元和经济补偿24000元。该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张某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某公司就上述裁决,在2019年1月7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该院已立案受理。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现本案的被执行人已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案应中止本次执行程序。某区人民法院遂裁决中止该仲裁裁决的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律师提示




劳动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者不起诉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两者之间存在冲突。

劳动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劳动者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用人单位无权就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终局裁决外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是对生效裁决书的撤销,如果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就谈不上撤销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部分人民法院认为,在撤销终局裁决申请审查未有结果之前,案件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错误的,《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

综上,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终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不得裁定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3.《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下列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
(一)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
(二)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
(三)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且不符合本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