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母红艳
旅行社在监管平台购买责任保险时,对保险条款、投保范围等保险内容未足够重视,在旅游事故发生时,出现“意外险能不能替代责任险”“条款中的6种疏忽、过失内容如何理解”“导游、领队或旅行社现场赔付游客损失能否理赔”等问题不清楚的情况,现笔者对上述问题结合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以便旅行社理赔时对相关问题有所把握。
一、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
1997年9月1日,原国家旅游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发布了《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首次强制要求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管理条例》《云南省旅游条例》《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陆续完善,将“旅行社责任保险”作为法定保险,进一步明确其重要性。 旅行社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旅行社)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能赔偿旅游活动中旅行社依法对游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导游或领队的人身伤亡损失,为旅行社转移和降低风险起到了一定作用。
二、 旅行社责任保险涉诉情况
自2004年至今,涉及“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裁判文书共计2839份,涉诉主体主要为游客(被侵权人)、旅行社、保险公司及实际侵权人,主体相对固定;权利人主张的诉讼标的额主要集中于10万至50万,相较团费来说金额较大;超过83%的案件,一审法院全部或部分支持了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的比例高达70.91%。
三、 常见法律问题
发生旅游事故后,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在责任认定、理赔程序、赔偿金额等方面不一致,易产生以下纠纷:保险人未明确说明义务、对保险合同条款的效力和理解分歧、保险合同承保范围、承保期间、保险价值、赔偿范围、保险利益、保险近因、保险追偿和保险代位求偿等。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就旅行社最常咨询的问题梳理如下: 1、意外险能不能替代责任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保的是旅行社的责任,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旅行社;游客意外险保属于人身保险,以游客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游客)指定,或投保人(旅行社)指定且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主体,实务中旅行社为游客购买意外险时默认为游客本人,并未指定其他主体。游客从意外险中获得保险赔偿,游客仍然可根据旅游合同向旅行社提出索赔请求。 两类保险的保险种类、保险标的、受益人均不同,游客意外险并不能弥补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责任,故意外险不能替代责任险。若旅行社同时购买了责任险和意外险(实务中称为组合险),旅行社和游客均可申请理赔,不属于多次获得保险理赔金的情况。 2、条款中的6种疏忽、过失有哪些? 根据法律设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立法本意来看,保险的目的及作用本身在于对于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救济,以便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疏忽及过失情形主要包括: (1)选择旅游辅助服务者过程中的疏忽、过失; (2)行前询问游客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和安全提示方面的疏忽、过失; (3)发生事故后救助过程中的疏忽、过失; (4)行程、项目安排过程中的疏忽、过失; (5)导致行程延误的疏忽、过失; (6)代管旅行证件、行李物品过程中疏忽、过失。 旅游行程中,交通事故和食物中毒是导致游客伤亡的主要原因,旅行社往往为此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旅行社责任保险能够给予赔偿大大降低了旅行社的经营风险。 3、有责延误能否理赔? 旅游行程延误或终止的因素多样,其中,由于旅行社的疏忽、过失,如导游记错时间、旅行社安排的车延误、办理的签证有问题、代管的证照丢失等,导致游客行程延误或终止,产生了额外的交通、食宿费用,保险给予赔偿。 4、无责救助能否理赔? 发生突发事件(旅行社原因引发的事故灾难除外),游客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旅行社(随团工作人员)必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因救助产生的交通、食宿、通讯等合理费用,由保险公司依约赔偿。 5、导游、领队等随团人员在不在保险范围内?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随团导游、领队大部分导游与旅行社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没有保险保障,发生事故后由保险公司依约赔偿;如果导游、领队有工伤保险,则从工伤保险获赔。 6、导游、领队或旅行社能不能现场赔付游客损失? 发生事故后,导游、领队应及时联系旅行社、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并与游客签署赔偿协议,保留人伤事故的证明或医疗费用单据等损失证明和材料,赔付金额一般在保险合同中有相应规定。 7、格式化免责条款因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义务是否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所谓“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司法实务中,一些财产保险的保险单上也提示,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单后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赋予投保人若干天的“犹豫期”,部分法院认为,明确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对其说明范围、程度、方式等均有明确的规定,而犹豫期、异议期不符合法定明确说明义务的内涵,不能当然认定投保人阅读和理解了免责条款的内容。因此,不能认为投保人未在犹豫期内提出退保、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就认定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最终该条款对保险人不产生效力。 8、旅行社在理赔过程中需避免哪些行为?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以上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保险诈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也将被给予行政处罚,各投保人应予以重视。 旅游活动周期长,各环节中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日益突出,“旅行社责任保险”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旅行社的经营风险。随着国家疫情防控措施的放开,旅游业将迎来新一轮黄金发展期,希望旅行社借助保险保障体系,将意外事故的风险合理转移并有效化解,进而稳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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