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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直观点丨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法律分析
来源: | 作者:n | 发布时间: 2023-01-13 | 122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4年10月18日下午,年仅10岁的张某某与其外祖父一起到动物园观赏动物。进入动物园后张某某脱离其外祖父的监管,独自到黑熊游览区。他越过黑熊游览区外面的隔离栅栏,接近圈养黑熊的笼舍近距离观赏黑熊。因铁笼外面的铁网破损,黑熊咬断其右臂。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认为动物园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监护人亦有过失,双方按照6:4承担责任。


不论是上述黑熊咬人,还是老虎咬人、猴子咬人等动物致人损害的事故屡见不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分为一般主体饲养动物责任和动物园饲养动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在动物致人损害事故中,一般主体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动物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动物园要对其尽到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动物园管理职责认定标准由法院在个案中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因此,有的案件以动物园在园区内显眼位置设立“禁止入内,小心危险”“请勿翻越围栏”等字样的警示牌为由,认定动物园尽到了管理职责。有的案件中则认为,动物园设置游园须知、警示牌等只是最基本的义务,其对饲养动物具有更高的专业认识,并且以收取门票的形式获益,因此动物园的注意义务应该高于一般善良管理人。

在该类案件中,被侵权人重大过失也是动物园减轻责任的事由之一。相较于动物园高于一般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在平衡保护被侵权人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利益的视角下,以社会一般人的认识标准而在个案中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形进行判断。例如本案中,若张某某在黑熊游览区游玩时,其监护人在场,应能注意警示标志并尽到监护职责,张某某翻越隔离围栏近距离接近黑熊的行为可能被有效制止,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认为监护人并未尽到监护职责,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其要对是否已尽到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被侵权人重大过失亦属于动物园减轻责任的事由之一。

动物园经营者为了防范风险,应建立防范机制。

第一,针对不同动物的危险性、驯化程度,按照国家安全防护标准,对饲养笼舍加强防护,设置隔离栅栏;

第二,在园区显眼位置设立游园须知及警示牌,提示游客注意;

第三,安排工作人员在园区巡逻,设置游玩引导员,及时发现并制止近距离接触动物的游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