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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直观点丨旅游行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来源: | 作者:母红艳 | 发布时间: 2023-11-04 | 223 次浏览 | 分享到:

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很强且较敏感的产业,极易受到外部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行程中突发旅游事故,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组团社、地接社、导游、履行辅助人(景区、酒店、餐厅、车队和娱乐场所等)】若不具备旅游事故处理经验,也无相关预案参考,不仅无法控制事态发展,甚至可能扩大损害后果。

为了尽可能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旅行社对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部门应急预案,撰写此文,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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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等级划分

旅游安全风险预警发布内容包括:风险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风险级别、风险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有关预防风险措施及工作要求等。

根据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风险提示级别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按照《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各省市、地区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有所不同,从公开渠道查询云南省的预案,笔者仅查询到昭通市2014年7月23日公布的《昭通市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借此为例进行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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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后果

依照《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旅行社在收到风险提示后,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否则将被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为避免遭受行政处罚,旅行社应熟悉安全风险等级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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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急处置措施

旅游行业人员作为专业人士,应根据团队接待情况,提前关注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对暴雨、洪水、等灾害的监测预报信息及相关旅游警告警示,通过相关部门在电视、广播、新闻媒体、短信、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及时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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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企业单位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要求向事发地文旅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属地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发生涉外旅游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和通报。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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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事故大致可分为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涉外旅游安全事故及其他突发事故共六大类,根据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原则,针对不同类型的安全事故,有不同的处置措施,以下应急预案可供参考。


(一)自然灾害类

自然灾害类安全事故主要有:突发极端天气、地震、山体滑坡、洪涝、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等。

1、当自然灾害影响到旅游团队的人身安全时:

 🔸旅游者——应进行自救互救;

 🔸随团驾驶员、导游人员、旅游景区(点)、星级饭店等——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2、当自然灾害影响到文化旅游行业群众人身安全时:

🔸文化旅游行业事发单位人员,旅行团队随团驾驶员、导游人员等——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当地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事发单位——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遇险受困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它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

3、突发地震时:

(1)  将团队的详细情况立即报告市旅游局,由市旅游局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和省旅游局,并通过市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当地政府开展紧急救援;有伤亡、失踪者,迅速报告当地政府应急机构并协调救援;

(2)  带团领队保持镇定,清点人数,就近采取措施安置游客、稳定游客情绪;

(3)  随时向本单位通报团队情况,随时向市旅游应急办和团队家属通报情况;

(4)  组织游客配合救援。


(二)事故灾难类

事故灾难类旅游安全事故主要有:旅游景区(点)内游客踩踏、挤伤、滞留,旅游景区(点)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建筑物倒塌,游船、客运索道、玻璃栈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其它特种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1、交通安全事故

(1) 驾驶员、导游(领队)或活动负责人应第一时间报警;

(2) 通知保险机构赴现场取证处置;

(3) 配合医疗机构开展受伤人员救助以及其他事项处置;

(4) 积极开展现场自救互救和受伤人员安抚工作,同时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报告;

(5) 等待应急、公安、交警等部门为涉事游客提供紧急救援。

2、火灾事故

(1) 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博单位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组织疏散客人;

(2) 利用就近消防设施进行灭火;

(3) 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3、大型游乐设施突发事件

(1) 旅游企业应立即开展自救;

(2) 安抚游客,处理善后;

(3) 停机检查、开展维护,进行事故分析,提出解决方案。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公共卫生事件类旅游安全事故主要有: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等。

1、传染病、疫情

(1)  旅游团队、旅游景区在旅游活动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或在文化旅游经营单位发生疫情时,随团导游人员、旅游景区或文化旅游行业事发经营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卫生防疫部门做出的安排。同时向当地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

(2)  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住宿的旅游饭店的消毒防疫工作,以及人员安抚工作。

(3)  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相关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2、食物中毒事件

(1)  旅游者在行程中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或群体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时,随团导游人员、旅游景区(点)、星级饭店应立即与卫生医疗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助,同时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  协助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检查团队用餐场所,找出毒源,采取相应措施。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类旅游安全事故主要有:景区(点)内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等。

(1)  文化旅游行业社会治安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及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  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安保力量进行群众安全转移、封锁有关场所、道路,尽量控制事态发展。

(3)  同时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4)  尽可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5)  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活动主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


(五)涉外旅游安全事故类

发生涉外旅游安全事故,涉事旅游企业单位要第一时间向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开展先期处置救援,并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配合政府部门善后工作。

1、国(境)外突发事件

(1)  旅行社领队第一时间查看“游客安全保障卡”,了解核实涉事旅游团队及游客情况,及时准确向所属旅行社、有关部门提供信息。

(2)  通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接待社、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迅速通知涉事保险机构及国际救援机构提供紧急救援,同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12308热线”是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公民在海外遭遇突发情况时可以拨打的电话),接受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

(3)  督促国内组团单位履行合同承诺,采取措施保证及时救助。

(4)  组织协调国内组团单位负责人和当事游客家属尽快赴事发国(地区)参与和协助处理有关事宜。

(5)  做好旅游团队回国后的善后工作。

(6)  提交事件处理报告。

2、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同胞在境内突发事件

(1)  通过相关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2)  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

(3)  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

(4)  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和我市有关规定处理;

(5)  对于外国旅游者的赔偿,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妥善处理;

(6)  涉及台胞的应急事件,迅速报告市台办,并按市台办的指引处置。


(六)其他突发事故类

若发生较大规模群体性旅游投诉、上访等事件时:

(1)  迅速查清投诉原因、投诉人诉求和涉及单位等情况,责成相关企业负责人到场处理;

(2)  相关企业做好游客安置工作并跟踪处理;

(3)  出面做好游客的安抚善后工作。

其他旅游安全事故发生时,旅游企业应根据事发地旅游安全事故专项指挥部的指示,结合具体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主动向相关部门提供相应的配合与协助。

事关安全无小事,旅游企业应积极宣传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个体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科学有效应对旅游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旅游业安全、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