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一:某国企与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诉讼案件
承办律师:段彪永
案情简介
死者张某生前是某国企职工。2023年5月,出差异地参加单位组织的培训。2023年5月某日22时50分许,张某与同事结束培训后一起吃烧烤并喝酒,回到酒店休息,凌晨4时许,同住的同事发现张某身体不适拨打120,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某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张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某国企作为用人单位向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3年7月某日,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某死亡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以认定工伤。 某国企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由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 某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在参加某国企组织的事发当天的业务培训后,与同事外出吃烧烤喝酒返回培训地点后死亡,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提供证据证实张某吃烧烤喝酒与其死亡有因果关系,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张某死亡的情形不予认定或视同为工伤,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某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办案思路
由于死者张某单位属于大型国有企业,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于行政机关,死者家属和单位对于死者被认定为工亡比较乐观,由张某单位向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出来后,张某家属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要求单位委托律师代理维权。 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的主要观点:张某无论系在2023年5月某日吃烧烤的过程中突感身体不适亦或在凌晨4时许被发现身体不适都均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张某与其同事在培训结束后外出吃烧烤完全是从事着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而在凌晨4时许被发现时也正处于休息样态,所以张某死亡的情形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受委托后,本所承办律师对案件法律规定和诉讼策略进行了全面分析,并向某国企出具了律师咨询意见书。并在庭审中提出了三个重要观点: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况。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工作场所具有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工作时间亦有一定的延续性,故职工因工出差期间应视为在工作时间段内,期间所进行的活动应确定为在工作状态下。 2、在司法实践中,在酒店洗澡、吃饭等正常正常生理需求过程中摔伤等情形均认定为工伤,而在酒店睡觉也属于基本的生理需求,在睡觉时突发疾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3、本案中张某存在吃烧烤饮酒的行为,但鉴定报告结论是张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可以证明张某不存在醉酒或吸毒,不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基于以上观点,承办律师确定了以工伤认定举证责任为主发点,以鉴定报告为核心,并制定有利于当事人的类案检索报告的总体代理策略,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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