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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直简讯丨2023年度曲直经典案例
来源: | 作者:n | 发布时间: 2024-08-14 | 58 次浏览 | 分享到:

经典案例二:某医院名誉权纠纷案件


承办律师:何铮


案情简介


原告系宠物医院。被告带宠物狗到原告处就诊,欲对宠物狗进行绝育手术。经原告医生检查发现宠物狗身体状况不适宜进行绝育手术,并将该情况告知被告,后被告坚持对宠物狗进行绝育手术。手术后,被告将宠物狗带回家中。半月后,被告再次带宠物狗至原告处,因宠物狗存在严重的肠梗阻而进行输液治疗,当天再次带回家中。第二天凌晨,宠物狗于被告家中死亡。

被告坚决不同意尸检,在原告营业时间至原告门口处大吵大闹、摆放花圈及棺材,严重影响原告正常营业,原告多次报警劝离被告。后来被告故意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不当言论,并且在评论区恶意引导网友,传播不实信息并造谣因原告绝育手术导致宠物狗死亡。经原告多次制止,被告仍不收敛自己的行为。截至起诉之日,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名誉权损害。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停止侵权损害并赔偿损失。法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化解双方的矛盾。


办案思路


一、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自然人的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对由其活动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名誉权是指法人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法人的名誉权通常也称作为“商誉权”。本案中的宠物主人同时也具有消费者的身份。消费者在店铺消费之后,有权对购买的商品、接受的服务等进行点评,对于其点评涉及的言论是否侵犯经营者名誉权的问题,应当查明事实后进行认定。侵犯名誉权有两个关键的特征:侵犯行为是公开的,不是私下的;通过侮辱、诽谤、捏造事实、公布他人重要隐私等手段,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二、网络名誉权纠纷应当及时完成证据保全,保留网络帖子正文、回复内容。

视频或帖子的发布者可以选择删除自己不愿意看到的内容,比如辩驳商家服务好的内容,久而久之留下的都是对商家集中差评。根据各家社交媒体设置的偏好规则不同,如果平台对用户推送其喜欢看到的内容,商家部分潜在客户就会精准推送到差评内容,导致商家潜在客户流失,影响商家的日常营业。在如今社交平台带货的背景下,发布者此举可能因为商家对差评的重视而获得差评赔偿款。

在任何网络平台中,用户可以快速删除发布内容,但对于商家受到的损失是需要时间恢复的。因此,网络名誉权可以采取证据保全形式保留内容,以便在法院起诉时能够证明证明网络平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

三、医院可以提供事件相关的其他证据。

侵害名誉权不仅需要网络视频、帖子内容的证据保全,商家也可以对于污蔑、诽谤的内容提供一些证据佐证被告存在污蔑、诽谤的行为。对于宠物医院的治疗过程而言,治疗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单据等都可以证明客观的事实与发布者的主观描述相悖,进而形成证据链。


办案心得


网络社交平台已融入在大家的日常生活中,对于某种商品、某商家的服务等内容也容易选择听信网友的言论。网友发帖的内容是自己经历的直观表达,是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是消费者消费后可以行使批评、监督及建议的权利。因此,在公开的互联网环境中对商家进行负面点评,既可以对商家进行约束,也有可能侵犯商家名誉权。

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发布者的负面内容是合理范围内的差评还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代理人认为:

一、合理的差评可起到监督商家的作用,但不应当随意恶意差评。

发布者应当对消费过的商品或服务,发布内容真实的消费体验。如果发布者从未消费过,就存在捏造虚构事实、故意差评的可能。

发布的评论应当针对商品或服务本身,如果评论对商品、服务只字未提,直指被商家的人品、隐私、样貌,就失去了评价本身的客观性。

发布者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在网络上发布的事实陈述属于真实,意见表达要符合“公正公证”。当发布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点评内容真实,但评论明显超出普通差评范畴,可能对被评方名誉产生极大影响甚至会引发社会舆论的时候,需要发布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商家予以否认,发布者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评论真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消费者合理、公平的评价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商家对合理差评具有容忍度。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比如在大众点评、美团、饿了么等针对经营者点评的平台消费后,商家可以从消费者享受商品和服务的感受和评价中,获取经验,从而提升自身商品服务质量,贴近消费者的需求才能长久经营。同时对于消费者而言,将差评发送到抖音、微博、小红书等不特定群体的社交网络平台中,带有恶意的,不公正的差评在网络空间中发酵、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则可能成为发泄私欲的手段,有时可能会造成网暴的后果,这样的方式是不可取的。这些超出合理范畴的差评,也超出了商家应当承受的容忍范畴,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对自由评价权利的滥用,应当承担造成侵犯商家名誉权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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