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下称“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中,变化最大的一点无疑是审计委员会的设置,改变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双层制模式,引入了英美法系的单层制模式。
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从文义可推知,首先,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设置审计委员会属于公司章程自治的事项,并非法律强制规定。其次,审计委员会的成员由董事组成。最后,区分代行监事会职权的审计委员会和不代行监事会职权的审计委员会。
监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选择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设置审计委员会属于公司章程自治的事项,并非法律强制规定,即公司设监事会还是审计委员会由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自行决定。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此时,因公司不设置董事会自然无法设置审计委员会。对于国有独资公司,新《公司法》规定必须设置董事会,但是否设审计委员会,也是公司自治决定的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其他国家出资公司参照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规定。
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自由,上市公司则受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约束。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但是,上市公司除设审计委员外,监事会仍然是必设监督机构,二者并存。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如何组成,应经过何种程序,新《公司法》中未作清晰的规定。
第一,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任,还是由董事会选任,尚不明确。实践中,存在两种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由股东会选任。无论是从审计委员会由董事构成,还是审计委员会代行监事会职权的角度,选任董事、监事属于股东会的法定职权,因此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由董事会选任。即股东会选出董事之后,再由董事会确定审计委员会的成员。此种观点认为审计委员会属于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其成员应由董事会自行确定。例如,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但显而易见,在审计委员会代行监事会职权时,由董事会自行选择其监督者,就会产生“被监督者设监督者”的矛盾。
因此,股东设审计委员会代行监事会职权时,其成员的选任应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如何组成。从法条中明确可知的是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新《公司法》仅仅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但“过半数成员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理解上也存在含糊之处,是否指外部董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规定审计委员会应由外部董事组成。结合上述规定,在审计委员会未作为公司监督机构行使监事会职权的情形下,其组成人员就非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其履行监事会职责的背景下,更应保持独立,避免“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情况。因此,设立审计委员会时,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应当不得兼任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者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审计委员会的职权
根据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职权的区分,分为代行监事会职权的审计委员会和不代行监事会职权的审计委员会。
对于代行监事会职权的审计委员会,其法定职权等同于监事会,包括检查公司财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监督董事、高管执行职务行为并提出解任建议,纠正董事及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对于不代行监事会职权的审计委员会,主要是公司财务、会计的监督作用,与监事会并存,各行其责。
尽管我国已经引入了审计委员会,但新《公司法》对于该制度的落地尚存许多立法的空白,例如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是否可以同时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监事会的法定职权是否可以全部平移给审计委员会?由监事个人行使的权利能否由审计委员会成员单独行使?审计委员会成员是否参与董事会决策?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前置程序如何提起?等等。
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两种制度各有优劣,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选择何种监督模式需要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情况进行取舍。
邮编:650106
电话: 0871-65736367
地址:中国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金尚壹号27层
邮箱:qzlshhr@126.com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COPYRIGHT (©) 2018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滇IPC备17003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