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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直观点丨网络直播中的音乐侵权问题
来源: | 作者:n | 发布时间: 2022-12-01 | 118 次浏览 | 分享到:

作者/刘程程

一、案情介绍


网络主播冯某某在斗鱼公司经营的斗鱼直播平台进行在线直播,直播期间冯某某使用平台上的屏幕共享功能通过电脑本地安装的音乐播放软件播放了歌曲《恋人心》。直播结束后,此次直播视频被主播制作并保存在斗鱼直播平台上,观众可以通过登录斗鱼直播平台随时随地进行播放观看和分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斗鱼直播平台侵害歌曲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斗鱼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二、网络直播中音乐作品使用


随着互联网和智能设备的普及,观看在线直播已不是新奇之事,除了电商直播外,还有娱乐型直播,例如游戏解说、在线演唱、舞蹈等等。这些直播的核心在于通过特定的网络直播平台作为载体,主播与观众实时互动,观众出于自愿对主播进行打赏。主播根据自身直播内容,或是为了烘托气氛,都会利用音乐作品,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方式:

第一种,主播对他人歌曲进行原版演唱。

第二种,主播对原版编曲或者歌词进行改编,体现自己的独创性,也称为翻唱。

第三种,主播仅将他人歌曲作为直播间背景音乐用于烘托气氛,这种使用方式十分普遍,尤其在舞蹈类直播中,主播常将他人歌曲作为舞蹈伴奏。



三、网络直播中音乐作品相关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音乐作品列举为“作品”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音乐作品定义为“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网络直播中演唱他人音乐作品侵犯著作权人的哪些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对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表演权,并获得报酬。也就是说网络主播想要在直播时演唱他人的音乐作品,应当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相应的报酬。而事先未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就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而且演唱音乐本身是为了达到营利的目的,则其行为造成了对著作权人表演权的侵犯。

如果主播对他人音乐作品进行翻唱的,一般表现为对他人音乐作品的歌词或者编曲进行二次创作,在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时进行改编的,属于对著作权人改编权的侵犯。

在网络直播中演唱他人音乐作品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目前看法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在这里提出“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条件,因为网络直播本身具有灵活、实时的特点,如果不能让公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重新多次观看,则不认定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斗鱼公司为例,针对的是冯某某将直播视频上传在斗鱼直播平台上供公众观看的行为。


综上所述,在网络直播中演唱他人音乐作品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对他人音乐作品进行独创性改编的,侵犯著作权人的改编权,将直播视频上传网络供公众随时、反复观看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