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小企业法务圈 ,作者段彪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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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某银行工作,岗位为银行网点柜台,双方于2012年1月1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银行为张某参加了社会保险。张某工作期间存在因工作与客户及同事发生争执,多次待岗、待岗期间学习测评不合格等事由。2018年12月27日,某银行以张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张某认为某银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张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银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万元及企业年金14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对多次待岗、待岗期间学习测评不合格等事实均予认可,某银行以张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经告知工会并获工会同意后,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某银行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关于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据此,张某要求某银行向其一次性支付企业年金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法院遂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企业年金,是指为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生活,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是重要的福利制度,但职工未退休就发生离职,则会产生诸多争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于2004年1月6日发布,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正式建立。经过多年尝试和发展,新的《企业年金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企业年金由企业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共同组成,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发生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或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等情形,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职工离职时,能否请求将企业年金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支付给本人?《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可以领取企业年金的三种情形,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员工离职并不属于可以领取企业年金的情形,因此,员工离职时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企业年金无法律依据。另外,部分法院认为企业年金属于企业福利,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员工离职时无权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企业年金,那企业年金该如何处理?《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因此,如新用人单位有企业年金制度,职工有权要求原用人单位转移个人账户权益;如新用人单位没有企业年金制度,职工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待出现可以领取企业年金事由时,才能提取企业年金和收益。综上,企业年金是指为保障职工退休后生活,企业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工离职通常不能一次性提取企业年金和收益,但新用人单位有企业年金的,职工可要求转移个人账户权益。
第十九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三)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十二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二十五条 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