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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普法丨与关联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年限能否连续计算?
来源: | 作者:n | 发布时间: 2022-11-22 | 115 次浏览 | 分享到: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小企业法务圈 ,作者段彪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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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4年12月1日,张某与某物流分公司签订期限为2004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后张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合同期限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8年12月1日,张某与某物流分公司再次签订期限为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9年9月29日,某物流分公司以张某未完成工作业绩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收到某物流分公司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张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流分公司为张某设定比之前更高的业绩,应经民主程序并应与张某协商一致,且在张某未完成业绩情况下直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某物流分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某物流公司和某物流分公司是关联公司,张某自2004年12月1日起,在不同时期分别与某物流公司和某物流分公司形成劳动关系,这是某物流公司和某物流分公司采用轮流方式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故某物流分公司依法应当对张某在某物流公司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承担法律责任。经计算,张某的工作年限为14年9个月,经济补偿金应为60000元(15个月×4000元/月)。法院遂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某些企业采用让劳动者与其关联企业轮流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以求切断工作年限,避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或达到少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目的。此种方式是否能奏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如原用人单位没有委派或任命等形式的书面证明,实践中很难证明是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做了具体规定。

第一种情形为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此种情形常常出现在劳务派遣中,实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与多个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或关联企业轮流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实际上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一直在实际用人单位,这是典型的真劳动关系假派遣;第二种情形为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第三种情形为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实务中相对易证明,争议不大。

第四种情形为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这个在实务中争议较大。公司法和劳动法均没有对关联企业概念作出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对关联企业作出规定,认为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或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的企业为关联企业。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中提到关联企业是指关联企业的人员、业务和财务等方面存在交叉或者混同,导致各种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的企业。要特别注意前述情形与企业混同用工的区别,混同用工一般以同一期限内,劳动者为不同的用工单位交叉提供正常劳动为条件,如果劳动者在同一期限内持续不断地仅为一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一个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即使劳动者前后就职的用人单位与该单位具有关联关系,也不属于混同用工。

综上,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劳动者应积极搜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以免法律权益受损。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