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小企业法务圈 ,作者段彪永
中小企业法务圈.关注中小企业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新闻热点和普法宣传,打造中小企业法律事务交流的聚集高地。公号由曲直中小企业法律事务部运营。
张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某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50万元和利息。诉讼过程中,张某向某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某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了王某名下的某房屋。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张某向某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人民法院经查王某名下除被保全房屋外,无工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证券等财产。2018年10月28日,某人民法院以房屋不能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某对此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某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王某名下某房屋以给付所欠张某借款本金和利息。某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王某有房屋一处,本院在未对该房屋按法定程序拍卖、变卖的情况下,就将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第四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是人民法院实施类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之一。由于人民法院结案率的考核要求,且达到执行完毕或终结执行等结案标准的案件较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年底激增是不争的事实。2015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为进一步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9日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并于2016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但在实务中鲜见执行异议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经听证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主要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执行、销案和不予执行,不包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恢复执行。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非执行程序终结,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中“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的规定。综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对终本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且不受六十日时限的限制。
1.《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第四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 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经听证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中规定的“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至少完成下列调查事项:(一)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二)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如果根据财产线索判断被执行人有较高收入,应当按照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法院所属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能够完成的调查事项;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