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程程
一、案情介绍
近日,一则互免约拍模特起诉摄影师赔偿26000元的消息在摄影圈引起不小的轰动。其实,互免约拍中模特即被摄者起诉摄影师侵犯肖像权的事情并不少见。对于被摄者来说,照片中含有自身肖像权、隐私权利益,摄影师在使用照片时可能会侵害被摄者的肖像权、隐私权以及其他人格权。对于摄影师来说,其享有照片的著作权,但是其对照片的使用受到限制,同时,被摄者在使用照片时同样可能会侵犯摄影师的著作权。在被摄者和摄影师之间没有就使用范围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双方权利不可避免会受到侵害。
二、摄影行业关于互免约拍的惯例
在摄影行业中,被摄者为拍摄样片或获得拍摄照片等往往需要请摄影师提供拍摄服务,而摄影师为提高自身摄影能力、创作摄影作品则需要请被摄者提供服务。双方为各自的目的而相约拍摄,并互相免除相关费用。在拍摄完成后,被摄者获得照片,摄影师取得照片著作权并在被摄者许可的范围内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互免约拍相关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互免约拍中,一般被摄者与摄影师之间不会订立书面合同,对著作权的归属没有约定,在这种情况下,由摄影师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人对摄影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其他权利。如果是一般的山水风光照片,摄影师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可以不受限制。但人像创作中因为包含被摄者的肖像权,为了保护被摄者的肖像权,摄影师行使著作权时受到一定限制。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也就是说,未经被摄者同意,摄影师也不能公开宣传约拍的人像照片,更不能对他人肖像进行丑化,或者用于商业目的。如果拍摄的照片涉及被摄者隐私,造成被摄者名誉降低或者受损的,还可能侵害被摄者的隐私权以及其他人格权。 摄影师在公开发表、传播、宣传自己的摄影作品以及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时,应当获得被摄者的同意。同样地,被摄者将包含有自身肖像内容的作品用于公开发表、传播、宣传、商业目的时,也需要得到摄影师的许可。
原本互免约拍是一件利益共享的事,但往往因双方之间缺乏权利保护意识,未注意到约定的重要性,导致侵权事件的发生。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建议被摄者与摄影师之间将著作权以及肖像权使用范围及方式约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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