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一蒴
一、引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由此即确定行政处罚的对象,也就是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范围,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篇专就行政处罚当事人做梳理,以飨读者。
二、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类型
(一)公民(自然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二)法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三)其他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三、举例示明
(一)个体工商户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时,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何确定?
1、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前文中,可看到个体工商户列入在《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中,说明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的范围,同时还对个体工商户作出了特别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的一种特殊形式,个体工商户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产生的法律责任体现为其经营者的自然人责任。
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01行终262号行政判决书说理中示明:行政机关实施“双罚”(笔者注:对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的双重处罚)的前提是:被处罚的对象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均具有完整的独立人格。换句话说,被处罚的主体都应当有独立的财产权。否则,双罚就失去了意义,成为变相加重同一主体处罚力度的手段,而这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相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由此也可以表明,个体工商户和其经营者是同一诉讼主体,诉讼权利和地位具有一致性和同一性。因此,区应急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对个体工商户齐红菜馆及其主要负责人齐红进行处罚,从形式上看,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实质上,区应急局并未考虑到个体工商户系特殊自然人的性质,其不具独立人格,没有独立财产,故对其进行“双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如果被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主体,即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财产和人格是相互独立的,则此时才可以既对生产经营单位又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双罚”。
5、因此,个体工商户在涉及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时,应当将其经营者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
(二)个体工商户违反非法行医法律法规时,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何确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行终1706号、1707号行政判决书说理中示明:个体工商户“无证经营医疗活动”与个人“无证行医”同时受到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5、因此,个体工商户在涉及违反非法行医法律法规时(个体工商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生个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应当将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分别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且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四、扩展
(一)涉及行政处罚的领域众多,在每一个特定领域,都有对应的法规、规章,以确定其具体处罚内容,那么就需要针对特殊案例进行特殊分析。
(二)根据前文,还需关注“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免于行政处罚”“是否符合首次不罚”“是否符合无危害后果不罚”等情况。
(三)当事人享有权利和义务,权利如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我们之后会详细阐述,义务如配合调查、遵守处罚决定。
问
题
结合前文,设置一个小问题:如果违法主体是个人独资企业,那么谁是适格的行政处罚当事人?
山高水长,诸君,我们下期再见。
邮编:650106
电话: 0871-65736367
地址:中国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金尚壹号27层
邮箱:qzlshhr@126.com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COPYRIGHT (©) 2018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滇IPC备17003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