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六:黄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承办律师:段彪永 刘宽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1日,黄某与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入职某公司,岗位为驾驶员,工资按某公司薪酬制,不低于昆明最低标准1570元,工资发放形式为下月发本月工资,工作地点为昆明市;2022年8月29日,某公司未与黄某沟通协商单方将黄某驾驶员岗位调为图文中心技术文员岗位;2022年9月1日黄某被迫办理了调岗工作交接事宜。
办案思路
由于本案黄某在职期间从未休过年休假,某公司也未向黄某发放过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待遇;某公司还存在拖欠黄某2022年7月份与8月份工资的情形。代理人从某公司违法调岗降薪且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待遇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入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让黄某解除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从而仲裁请求让某公司依法应向黄某支付经济补偿。
办案心得
本案历经仲裁、执行、起诉几个阶段,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心得。 1、写仲裁请求的时候,能否直接请求裁决解除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虽然有法律条文明文规定员工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实务当中,仲裁院的要求只能写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何时解除而不能直接请求裁决解除劳动关系。 2、本案最终裁决为一裁终局裁决,那一裁终局裁决何时生效?又何时可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率。因此,一裁终局裁决书自送达各方当事人之后,该裁决书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据此,劳动者在领取裁决书后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3、本案黄某申请强制执行之后,用人单位向中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基于此种情况,执行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作出驳回黄某的申请执行裁定。 执行法院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因此该执行法院应当裁定执行终止而非裁定驳回执行申请。针对该申请黄某向中院提起了复议,最终中院撤销了执行法院的执行裁定,指定其重新审查。 4、本案裁决最终被中院裁定撤销,黄某应该如何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黄某在领取撤销裁定书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该案一波三折,程序繁琐、耗时废力,幸甚黄某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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