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期间,文旅部发布《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要求旅行社要紧跟“质量强国”的发展方向,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打造优质旅游服务品牌,提高核心竞争力。作为组团社,被追究责任的原因主要涉及旅游事故发生前未充分履行告知(说明警示提示)义务,而该义务又由门市部履行,因此,规范门市部的告知行为,才可提前规避风险。笔者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文件和《旅行社服务通则》《旅行社行前说明服务规范》《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规范》《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特撰此文,旨在提高旅行社门市部人员的法律意识,降低旅行社经营风险。
🔹 一、咨询、签约阶段 旅行社门市部应在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前,充分了解旅游者的健康状况,告知旅游者旅游产品的特色、行程安排、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一)了解旅游者详细信息 旅行社应根据产品行程设计内容,询问旅游者个人健康状况、年龄状况,提示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行程中存在一定风险的旅游项目。 (二)告知行程信息 门市部人员应对旅游行程进行真实详细说明和介绍,包括日程安排、集合时间和地点、旅游结束时间和地点、履行辅助人的相关说明、住宿、餐饮、交通、娱乐、购物、游览、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各旅游要素的具体安排和相应标准等,如住宿类:一般星级酒店为5个等级(一星至五星级),民宿分为3个等级(三星、四星和五星级)、文化主题酒店为2个等级(银鼎和金鼎级)。介绍时用语应严谨规范,不做虚假、夸大或模糊表述,避免歧义和误导。告知内容如下: 1. 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2. 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3. 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4. 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5. 旅行社统——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时间及季节差异; 6. 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7. 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8. 行程价格包含及不包含的内容和限制条件(如报价的有效时段、人数限制、成人价、儿童价等);不包含的项目需进行一一说明,如: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费用(应书面建议旅游者购买):需自行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如:护照、通行证等;单房差及加床费用;旅游者向服务人员自愿支付的小费;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产生的费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合同及《产品说明书》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其他费用。 9. 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时间、成行人数、费用标准、付费所包含服务内容、适合人群、参加条件等; 10. 针对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保障措施; 11. 旅游目的地资讯介绍及注意事项; 12. 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13. 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14. 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15. 其他应告知事项。 以上信息在咨询时可进行简要介绍,一旦签订旅游合同后,应进行详细介绍,并附上《产品说明书》《行程单》等重要附件。 (三)签约后提示风险 签约后,门市部人员应在提供《产品说明书》《行程单》时,对需着重告知内容或遗漏事项进行提示说明,并根据不同旅游产品、不同群体旅游者,有针对性地进行提示和告知。 1. 与旅游者签署正式旅游合同,并提供《产品说明书》《行程单》作为旅游服务合同的附件,收取旅游费用、开具发票; 2. 若为老年旅游者,应采集其详细信息,包括个人健康情况、个人通信方式、紧急联络人信息,要求提供近期体检报告并请老年旅游者当面签字,75岁以上(含75周岁)的老年旅游者应请成年直系家属签字,且宜由成年家属陪同。同时准备《安全告知书》一式两份,并当面为老年旅游者逐条讲解(录制视频保存为宜),待老年旅游者理解具体内容后签字,组团社和老年旅游者各留存一份。《安全告知书》应包括旅游活动的潜在风险、旅游行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 3. 建议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并保留书面提示文件; 4. 妥善保管旅游者在报名时提交的各项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 5. 出境旅游、入境旅游根据服务约定,提供必要的出入境手续服务或提示; 6. 旅游安全告知: 1) 重点提醒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注意人身财产安全; 2) 提示旅游者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将旅游目的地与旅游活动相关法律规定做具体说明; 3) 提示旅游者确保个人健康状况、年龄状况适宜参加旅游行程的各项活动;慎重选择水上、水下、高空、高速等高风险活动; 4) 针对老年游客需特别提示随身携带常用药; 5) 提示旅游者妥善保管旅行证件及贵重物品; 6) 提示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保持联系电话畅通,并随身携带导游领队或旅行社紧急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出境旅游的,应提示旅游者完整填写并随身携带游客安全信息卡。 7. 文明旅游提示: 1) 口头提示并提供书面关于《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或《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中的文明旅游提示内容; 2) 将旅游目的地与本次旅游相关的风俗习惯、礼仪禁忌等向旅游者进行告知和说明; 3) 口头提示并在书面载明与旅游者文明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旅行社在每个阶段的告知内容侧重点有所不同,咨询、签约阶段主要是了解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而推荐相应的旅游产品,并告知行程信息、提示风险;签约后出发前,门市部人员还需进一步提示出行注意事项、旅游目的地状况及安全内容警示等出行前需了解的重要信息。
🔹 二、行前阶段 行前说明服务区别于售前服务中的产品说明服务、旅游行程中对旅游者的提示和告知活动,旅行社应主动为旅游者提供该项服务。旅行社应根据经营状况、产品特征、旅游者群体差异等因素,选取方便旅游者参与、服务质量易于控制的行前说明服务形式。 (一)告知服务形式 1. 出行前且非出发当天,旅行社、旅游者双方见面的行前说明服务形式; 2. 出行前且非出发当天,不见面形式的行前说明服务:旅行社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或服务手段,向旅游者送达行前说明内容的电子版本、音、视频资料并取得旅游者接收确认,且有专门渠道、专门人员解答旅游者疑问; 3. 上述两种形式的结合。 4. 出境团队出发前应召开出团说明会。 (二)行前告知内容与安全提示 旅行社在团队出发前应向旅游者发放《行程须知》,列明签约时尚未书面明确的要素。对无全陪的团体或散客须告知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对老年旅游者,应口头提醒并书面提供一份《出行提示清单》,具体内容应包含提醒携带身份证护照等证件以及常用药品、衣物等必要物品,提醒提前到达机场、车站、码头的时间等。 1. 行前告知事项 对行前应注意和准备的事项进行书面说明,具体如下: 1) 向旅游者重点解读旅游行程,特别注意说明双方在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时尚未明确的要素、旅游目的地联系人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包括:交通工具的营运编号(如飞机航班号等)、集合出发的时间地点、必要的履行辅助人信息、团队标志(如导游旗、游客标志物)等; 2) 提醒旅游者在出发前准备好相关旅游证件、票证,并在旅游过程中随身携带; 3) 告知旅游目的地相关信息,如气候、人文风俗、治安、汇率及兑汇途径、时差、通信费用标准、境外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及相关注意事项; 4) 根据产品具体情况需要提示的其他信息,如旅游活动中对着装有要求的景点(如教堂、寺庙、博物馆、皇宫等),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提醒旅游者提前准备; 5) 提醒非出发地城市居民的旅游者提前到达出发城市; 6) 出境旅游的,应书面对安检、边检、海关、检验检疫等出入境手续向旅游者进行说明; 7) 对外籍或港澳台旅游者参加出境旅游团队的,应书面提示自查证件有效期,并确保其证件可再次进出境; 8) 出境旅游回程后,如部分国家或地区的签证或签注须销签的,应书面告知此信息,并提醒旅游者合理安排回程后的旅行证件使用; 9) 根据具体旅游产品特色,再次提醒旅游者购买相应保险; 10) 遇到紧急情况的应急联络方式(包括司机、导游/领队、我国驻外使领馆等)。 11) 其他行前须知事项。 2. 再次作出旅游安全告知和文明旅游提示 除一般旅行安全注意事项外,旅行社应根据产品行程设计内容,有针对性地提示行程中存在一定风险的旅游项目,再次询问旅游者健康状况,提示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重点提示: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风险、多发旅游风险、安全避险措施等重要内容。 1) 行程中旅游者可能接触到的、操作不当有可能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的相关设施、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 2) 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3) 行程中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4) 为保障安全,部分旅游者不适宜参加的活动; 5) 告知旅游者,旅行社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 6) 告知旅游者,有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意外发生时,旅游者应联络的人员的顺序; 7) 如旅游者为旅游活动投保了保险,应告知旅游者保障内容及出险时可采取的措施; 8) 突发事件发生时,有利于旅游者保护自身安全的其他信息。 (三)严格履行合同 旅行社还需提示,签署旅游合同后,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旅行社应提供符合约定的旅游服务。如因客观原因,一方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协商一致变更事项及金额并经书面确认后,才可确认变更。 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环节越来越多,市场对旅行社的服务质量期待也越来越高,为切实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使旅行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实行标准化管理,本文抛砖引玉,希望能助力旅行社规范、有序地提供旅游服务,促进旅行社行业的规范运行、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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