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四:周某与赵某、某建筑公司分公司、某建筑公司、某平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承办律师:杨美宏
案情简介
2020年,赵某接受某建筑公司分公司的委托,将工程违法分包给周某进行施工。
2021年9月工程完工,该施工经验收合格,已交付业主方使用,仅支付部分工程款,拖欠工程款2年。
仅对已支付工程款进行确认,未对工程款进行结算。
项目的发包方为某平台公司,某建筑公司作为某建筑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
案件难点
1、整体工程未验收,工程未结算,价款不明确,需要进行鉴定,缺少鉴定资料。
2、赵某的身份问题,赵某可能(没钱,转移财产),回款困难。
办案策略
1、从总承包方、监理方调取资料进行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2、确定赵某的行为代表公司。
3、对赵某和某建筑公司分公司、某建筑公司进行保全,争取和解,逼迫对方提交相关材料。
4、列发包方为被告,利用发包方向下施加压力。
律师工作记录
1、依法调取到工程的设计、施工资料,解决无资料鉴定的问题。
2、依法启动鉴定,全面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解决工程价款不确定的问题。
3、对赵某的身份进行确认,确认为某建筑公司分公司的代理人。
4、推动案件全面胜诉。
5、推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通过执行手段追回工程款。
律师工作结果
一审:判决赵某、某建筑公司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向周某支付工程款
二审:维持原判
再审:驳回再审申请。
案件意义:通过律师工作,调取证据,推动工程造价鉴定。发表专业意见,取得胜诉判决,通过执行成功帮助委托人拿到工程款。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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