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直观点丨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无法支付高额医疗费该如何救济?
来源:
|
作者:李仁君
|
发布时间: 2024-09-05
|
143 次浏览
|
分享到:
作者|李仁君
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很多受害人因伤势过重,需要及时抢救治疗,而受害人及其家属又无力承担高昂的抢救等医疗费,针对此种情况,受害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救济途径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因伤住院,受害人可以要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先行垫付18000元医疗费;该金额为机动车强制保险当中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有权要求在该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进行先行垫付。
救济途径二:医疗费超过上述救济途径一仍不足支付的,可以向当地财政局申请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垫付;针对该基金垫付,笔者做出如下详细说明:
1、该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由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2、当存在以下情形时,受害人可以向对应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4)其他应当需要救助的情形。
3、受害人在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事故有关当事人填写的《申请书》;
(2)事故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肇事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材料;
(4)肇事机动车车辆投保情况证明材料;
(5)催缴费通知单(书);
(6)其他证明材料。
当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书面说明。
综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受害人无法支付高额医疗费,受害人可以要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先行垫付18000元医疗费,当18000元医疗费仍然不足以支付受害人医疗费时,可以向各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垫付,从而让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