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二:重疾险合同纠纷案件
承办律师:何铮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8日,A在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员的推介下,申请投保了保险公司的保险,同日,保险公司向A出具了相应《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而A按时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投保时,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业务员均未要求A提供相关健康检查材料或询问A相关疾病病史。
双方签订的合同生效后,2024年A经过心脏彩超检查,左室壁节段性运动异常,轻度二尖瓣返流;左室收缩功能正常低限,轻度三尖瓣返流。经入院治疗16天后,A出院诊断为:1.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下壁;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则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确诊时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以及合同第20页1.1.8条明确了重大疾病的种类。本案中,A所患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故A依约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向A出具了《理赔决定通知书》,并通知:解除保险单,不予给付保险金,不予豁免保险费,并不予退还保险费。拒赔理由为: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未如实告知公司有影响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状况,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作出拒赔决定。
办案思路
一、A连续购买了两年的保险,并按约定按时支付了相应保费,该人身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而从A提交的证据可明确,A所患疾病的标准达到了保险合同约定应当理赔的条件,现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A没有故意隐瞒病情投保的必要性。 A投保时非常年轻,之前身体健康,没有任何住院就医的情形。A家庭幸福美满,有自己的住房和固定的工作及收入,故意隐瞒病情骗取20万元的保险金完全没有必要同时。 三、A已举证证明投保的过程中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未要求A提供任何体检报告,A没有故意隐瞒病情投保的主观故意。 A虽然是通过网络平台购买案涉保险,但是对保险合同内容的沟通是通过业务员完成。A与业务员的沟通过程中均未提及保险公司要求A的体检报告,A没有故意隐瞒病情投保的主观故意,A投保的过程均是按照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要求完成。同时,需要强调的是,A已经连续购买了两年的保险,从时间跨度来看,A也不可能故意隐瞒病情。而众所周知,A所患疾病属于突发性疾病,A亦不可能预料到何时会患此疾病。 四、保险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在投保时对A相关投保事项,即保险产品、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事项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在本案中,A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没有对A相关投保事项,即保险产品、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事项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同时,根据银保会的要求,保险公司对于网络投保的保单应当存有视频录音录像,对合同免责、拒赔情形等条款进行说明。保险公司至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
办案心得
本案A系通过网络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未到保险公司现场签署相关合同。但是在《电子签名法》通过并实施多年后的今天,通过APP和微信小程序签订保险合同并不是新鲜事情,签订合同过程可以通过手机录音录像并及时提醒A合同免责等重要事项。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投保单中有多类选择性回答的问题合并在一个问题栏中提问,A只能统一回答一次是或否的答案。但在保险公司询问过程中合并提文了是否存在多类高风险疾病,设计的答案范围依然是一个是或否。那么,如果保险公司提供出多类高风险疾病,A有其中一种病史,而没有剩余其他病史,A如果如实回答,只能选择是,但这个答案有偏离了A只存在一种符合情形的事实。根据保险法规定A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由保险公司的人员对投保单及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同步录音录像,但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没有对完成合同的说明义务,A凭借自己的理解填写了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投保单后,保险公司也没有进一步有要求A提供历史病历或近期体检报告,而是向A送达了签订的电子保险合同并收取了两年以上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尽到了说明义务,同时格式型投保单合并提问却又设置单一回答,增加了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抗辩A在投保时隐瞒病情因此拒赔的理由并不成立。法院依法支持了A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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