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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直简讯丨2024年度曲直经典案例
来源: | 作者:n | 发布时间: 2025-08-13 | 101 次浏览 | 分享到:

经典案例六:

一起受贿罪案件的辩护实录:电话通知到案的自首认定与认罪认罚的实质化审查


承办律师:刘鑫


编者按

职务犯罪案件辩护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业务中的难点和痛点,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的自首认定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常引发争议。本案中,某国有公司董事长H某因收受房产首付款50余万元被控受贿罪,检察机关建议量刑四年,辩护人通过精准论证“电话通知到案构成自首”“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认罪认罚的实质化审查”等核心问题,推动法院突破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最终判处H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本案对职务犯罪案件中自首认定规则、量刑规范化及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具有参考价值。


案情简介


H某原系某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2020年10月,H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特定关系人G某接受某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M某代为支付的购房首付款50余万元,双方虽补签借款协议但至案发前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案发后,H某由监委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H某如实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收受房屋首付款50余万元的问题,但其不认可收受房屋首付款50余万元的行为系受贿行为,拒绝在违法事实材料上签署“属实、同意”意见。后经思想教育,H某认识到并承认其违法犯罪行为,表示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指控H某涉嫌受贿罪,认定其具有坦白、全部退赃等法定从轻情节,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四年。法院经审理采纳辩护人关于“自首”“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最终减档判处H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核心争议焦点


1.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未掌握事实+行为性质辩解,是否构成自首?

监委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在现行刑事法律和监察法律的框架下,能否认定为自首?

H某初期否认受贿性质,仅认可民事借款关系,是否阻却自首认定?

2. 未签署具结书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审查起诉阶段因量刑争议未签署具结书,审判阶段能否实质化审查认罪认罚情节?

3. 量刑建议的合法性审查

检察机关建议刑期是否突破《量刑指导意见》的规范化要求?


案件评析


(一)自首认定的细致性阐释

职务犯罪作为当前刑事案件中的一类特殊案件,不仅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存在二元程序体系(刑事侦查和审查调查程序)的异同问题,而且在“自首”这个常见问题上也与其他刑事案件有所差异,须结合相关刑事法律规范及监察法律规范予以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才能得以在个案中予以认定。在职务犯罪中,普遍存在人为拔高自首情节认定标准的情况,所以各地认定结果存在差异。因我们承办的多个类似案件,通过“博弈”均争取到了自首情节,所以法律依据、案例依据和理论依据充分,对此我们信心满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监察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登的《经监察机关通知到案是自动投案吗》一文,综合论证被调查人在监察机关未掌握具体犯罪线索时,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符合自动投案的本质特征。

H某在首次谈话中即完整陈述收受50余万元的事实,虽对行为性质存在民事借贷的认知偏差,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最高法〔2004〕2号】批复,对法律定性的辩解不影响自首成立。判决突破形式化审查标准,从“主动到案+实质供述”双重维度认定自首,彰显了“如实供述主要事实”而非“精准认知法律性质”的司法理念。

(二)认罪认罚的实质化审查路径

H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因量刑争议未签署具结书,审判阶段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院结合其退赃表现、供述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认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此裁判要旨突破形式要件束缚,确立“以行为实质替代程序文书”的审查标准,对完善认罪认罚制度适用具有参考价值。特别是针对职务犯罪中常见“量刑协商僵局”,为审判阶段激活认罪认罚制度提供可行路径。

(三)量刑规范化的实践探索

本案判决对《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与《量刑指导意见》的衔接适用具有样本意义。针对50余万元受贿数额,辩护人以三年十个月为基准刑,综合自首(减少10%-30%)、认罪认罚(减少30%以下)、退赃(减少30%以下)等情节进行阶梯式调节,最终刑期较检察机关的建议减少37.5%。此计算模型突破“数额中心主义”惯性思维,确立“基准刑+多维度调节”的量刑方法,体现了个案正义与类案均衡的平衡。


办案心得


认罪认罚是一把双刃剑,其效率价值不应以牺牲公正为代价。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不予认定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且以态度不好为由维持较高量刑建议的情况下,不盲目选择认罪认罚,坚持以客观证据为依据进行减轻的量刑辩护。审前阶段虽未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可依法可对认罪认罚进行实质性审查,案件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仍可以对被告人予以减档处罚。

刑辩律师的勇气不仅在于法庭上的慷慨陈词,更在于对法律要件的锱铢必较,在“认罪认罚”制度深化适用的背景下,辩护人更需锤炼“在妥协中抗争”的技艺——以证据解剖构建辩点,以法律解释争取空间,让每一个量刑情节的认定都经得起法治精神的拷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