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五:买卖合同纠纷中最后一丝希望的实现
承办律师:赵一蒴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作出诉前调确民事裁定书,乙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乙公司的品位为28%的磷矿石3.6万吨,现场查封时间为2024年9月5日。经委托第三方鉴定查封的磷矿石价值为2000万元,2025年5月23日挂拍并成交,价款支付至法院账户。 2024年5月20日拍卖成交前,丙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中止对前述磷矿石的执行。申请理由:丙公司称其于2023年4月26日与债务人丁公司、保证人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之补充合同》《动产质押合同》并办理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并于2024年5月移交给现场管理方戊,堆放在某A货场(提交的是戊与庚签订于2023年的合同,庚2024年4月开始的现场巡视记录);2024年7月8日,债务人丁公司、保证人乙公司配合丙公司在中登网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磷矿石是28%品位7500吨,29%品位1.5万吨。因此,丙公司主张享有质权优先权。 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乙公司名下的磷矿石【已被司法拍卖部分,案外人丙公司截至2024年9月20日,对上述质押物尚未实现的质押权在915万余元(具体以实际结算为准)款项】的执行;案外人丙公司对上述案涉款项享有优先权。简略图示如下: 甲公司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办案思路
丙公司认为其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办理了质押登记且已实际移交、控制质押物,因此享有法定优先权。 甲公司认为丙公司提供的关于质押物的质量、品位、物理堆放区位与甲申请查封的标的物的质量、品位属性、物理堆放区位显著不符(1.丙方提供证据郑敏的质押磷矿石是28%品位7500吨,29%品位1.5万吨西南角货场10万吨,质押只有2.2万吨,但甲公司查封的磷矿石是28%品位,质量是3.6万吨,堆放位置不同;2.丙公司主张2024年5月移交给现场管理方戊,甲公司指出证据显示现场管理人是庚,巡查未按照丙方自己提交的证据要求,无记录无现场照片,且4月31天巡查,6月31天巡查,9月31天巡查,10月32天巡查,11月31天巡查,严重背离社会常识,明显系伪造的巡查记录)。据此,甲公司认为其质押权不成立,无权申请中止对磷矿石的执行,对拍卖的款项也不享有优先权。 同时,甲公司指出,丁公司、乙公司有伪造证据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重大嫌疑,将向纪检部门提交材料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保障国有资产。 在法院二次开庭审理后,丙公司突然向甲公司示明:其债务人丁公司已实际清偿全部债务,因此,不再主张质权优先权。 最终,经丙公司向法院执行局、审判庭出具书面声明,确定其已实现债权,不再主张质权优先权后,甲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最终取得相关磷矿石拍卖价款。
办案心得
办理多主体复杂案件时,律师往往需要在迷雾中寻找那最后一丝希望。首先是穿透表象,重构案件本质,拆解主体关系,用图表梳理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找出核心冲突点。其次是使用证据组织的“拼图艺术”,运用逆向思维从裁判者角度倒推证明标准,缺什么证据?哪些证据部分能进一步补强?同时,借力打力,利用对方提交的证据批判其立场,发现矛盾,再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及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奋力反击,努力实现己方的主张。 最后一丝希望往往藏在某份未被仔细审阅的附件、某个边缘主体的证言细节中,保持对细节的关注甚至偏执。 所有暗处的雕琢,都会在光里明码标价。
邮编:650106
电话: 0871-65736367
地址:中国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金尚壹号27层
邮箱:qzlshhr@126.com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COPYRIGHT (©) 2018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滇IPC备17003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