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撤三”申请,商标权人可能因客观障碍无法使用商标,以“正当理由”抗辩是商标效力维持的唯一法律救济途径。行政审查与司法实践对“正当理由”的认定标准极为严格,许多企业因未能准确理解正当理由的认定边界、未构建完整证据链,导致商标被撤销,错失品牌发展机遇。
本文结合最新法律规定、典型司法案例及实务经验,系统梳理“正当理由”的法定范围、司法认定标准及常见误区,为商标权人提供一套清晰、可落地的防御体系。
为方便阅读,将本文目录展示如下:
一、正当理由的法定范围与认定标准
(一)正当理由的法定范围
(二)正当理由的核心认定标准
二、四类正当理由的司法认定细则与典型案例
(一)不可抗力:客观障碍的严格证明标准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特殊行业的合规豁免
(三)破产清算: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保留
(四)其他不可归责于注册人的正当事由:意图与准备的双重证明
三、常见误区与证据链构建指引
(一)五大高频误区
(二)证据链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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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当理由的法定范围与认定标准
(一)正当理由的法定范围
我国“正当理由不使用保留注册”制度源于TRIPS协议,2001年加入WTO后通过《商标法实施条例》内化入国内法,历经多次修订形成现行规范体系,现行核心法律依据包括:
1.《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六十七条,明确四类法定正当理由为:(1)不可抗力、(2)政府政策性限制、(3)破产清算,以及(4)兜底条款“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原因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正当理由”,明确即使未实际使用,只要满足该要件且因客观原因导致,即可认定为正当理由。
立法逻辑既坚守“清理闲置商标、激活资源利用”的撤三制度初衷,又通过兜底条款与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权利人维护商标的界限。
(二)正当理由的核心认定标准
结合行政审查惯例与司法裁判规则,正当理由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核心要件:
1.客观无使用行为
未使用是由不可抗力、政策限制等人力无法控制、难以预见的外部事由导致,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排除主观故意闲置、自身过错);客观障碍需具备“关联性”(与未使用直接因果关系)、“持续性”(覆盖或主要覆盖连续三年期间)和“不可克服性”(非通过合理努力可规避)。
2.主观有使用意图
注册人具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且已为使用做必要准备,需通过客观行为佐证(如推进生产、拓展渠道),达到“实质性”标准(如完成生产线建设、取得审批资质、签订有效合作协议)。单纯口头主张或仅停留在意向阶段的准备不被认可,这也是排除“囤积商标”的关键。
🔹
二、四类正当理由的司法认定细则与典型案例
(一)不可抗力:客观障碍的严格证明标准
这是最典型的“正当理由”,但实务中认定标准极高,需满足“事件真实、影响根本、期间重合、后续补救”四大要求。
1.核心认定标准
事件真实性: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洪水等严重的自然灾害事件和战争、疫情等无法克服避免事件)真实发生,需权威部门出具证明;
影响根本性:证明不可抗力直接摧毁了使用商标的物质基础(如厂房烧毁、生产线报废)核心经营能力(如核心人员伤亡导致无法开展业务),而非仅造成经营困难;
期间重合性:事件发生时间与“连续三年未使用期间”高度重合(通常要求覆盖70%以上期间),且在事件存续期间确实无法克服障碍;
后续补救性:事件影响消除后(通常6个月内),注册人需有恢复使用的实际行为或明确准备(如重建生产线、重启合作项目)。
2.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案例名称/案号 | 权利人抗辩事由 | 关键证据 | 商标结果 | 裁判要点 |
李伟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系列案/(2019)京行终41号等 | 公司发生严重火灾,经营场所烧毁、亲人丧生,精神与物质层面均无法开展经营 | 火灾证明书、尸体证明书、税务及政府函件、后续使用准备材料 | 维持注册 | 火灾属于不可抗力,且事件对注册人生产经营构成根本性阻碍,结合后续使用准备,认定正当理由成立 |
“国际庄”商标案(2024)京行终4287号 | 石家庄新冠疫情及政府限制政策导致未使用 | 疫情相关政策文件,但未提交后续使用准备证据 | 撤销注册 | 疫情仅覆盖指定期间的80%,且无证据证明疫情后有使用准备,不足以认定正当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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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务要点
该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结合政策限制强度、影响期间综合判断。单纯以“疫情”为由无配套证据,或事件发生前就已未使用商标、事件结束后已具备使用条件但仍未使用的,抗辩难以成立。
证据链构建:权威部门出具的事件证明(如消防局火灾证明、卫健委疫情防控文件)+停产通知+经营停滞证明(税务、社保、银行流水)+恢复使用的准备材料(合同、付款凭证、生产记录),形成完整闭环。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特殊行业的合规豁免
此类正当理由主要适用于受国家严格管控的行业,核心在于“政策的强制性、直接关联性”,普通行业的市场调控政策通常不被认可。
1.核心认定标准
政策合法性:国家或地方政府出台的明确政策文件(如“红头文件”、部门规章、公告),其他单位(如行业协会)出具的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
限制直接性:政策内容需明确限制商标所涉商品/服务的生产、销售或进口(如药品审批暂停、烟草品牌整合、环保限产令),而非间接影响;
期间一致性:政策实施期间与商标未使用期间高度重合,且在政策有效期内确实无法规避限制;
积极配合性:注册人在政策限制期间需有配合审批、完善资质等推进使用的准备行为,而非消极等待。
2. 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案例名称/案号 | 具体事由 | 关键证据 | 商标结果 | 裁判要点 |
“宝岛及图”商标撤销案(2014)高行(知)终字第3198号 | 国家烟草专卖局卷烟品牌整合政策,要求暂停生产“宝岛”牌卷烟 | 烟草专卖局政策文件、品牌保留通知 | 维持注册 | 烟草行业属于政策严格管控领域,品牌整合政策直接导致无法使用,且有后续生产可能性,认定正当理由 |
“康及图”商标撤销案(2016)京行终3681号 | 药品企业厂址搬迁,需重新办理GMP改造审批、生产地址变更 | 药品监管部门审批文件、搬迁证明 | 维持注册 | 药品生产需特殊审批,审批期间无法生产销售,属于政策限制导致的客观障碍 |
“罗星塔”商标撤销案(2020)京行终4826号 | 主张“罗星塔”为公共资源,因选址和资金问题未使用 | 政府情况说明、该景点所在区的区志材料 | 撤销注册 | “选址和资金问题”属于主观经营决策,非政府政策性限制,不符合正当理由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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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务要点
适用行业重点:药品、医疗器械、烟草、金融、环保敏感型生产行业等需特殊审批的领域;
证据链构建:政府正式政策文件(原件或加盖公章复印件)+企业受政策影响的证明(如审批部门出具的受理/暂缓通知)+配合政策的准备材料(如资质申请文件、整改报告);
注意事项:政策到期后需及时提交恢复使用证据,若政策解除后仍长期未使用,可能被认定为无正当理由。
(三)破产清算: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保留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不必然构成正当理由,“破产清算企业的商标是否应予撤销”需结合程序占用时长、权利人的后续使用意图及商标是否仍具备商业价值等因素来认定,核心在于“破产程序对商标使用的客观阻碍性”及“权利人未放弃使用意图”。
1.核心认定标准
程序合法性:企业已进入合法的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需法院出具破产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仅处于债务危机或清算组备案阶段不成立;
阻碍客观性:破产程序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商标未使用(如生产停滞、资产被查封、经营资格丧失),而非管理人或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
意图真实性:注册人或破产管理人未放弃商标使用,有盘活商标的实际行动(如将商标纳入资产处置方案、洽谈转让或许可事宜);
期间覆盖性:破产程序持续时间需覆盖或主要覆盖“连续三年未使用期间”,若仅占短期期间,需补充其他正当理由。
2.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案例名称/案号 | 具体事由 | 关键证据 | 商标结果 | 裁判要点 |
第602490号“工”商标《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公布案例 | 注册人资不抵债,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冲减负债 | 破产裁定书、主管部门说明函 | 维持注册 | 破产清算导致客观无法使用,且商标作为资产未被放弃,认定正当理由。 |
“B及图”商标案(2024)京行终6623号 | 注册人爆发债务危机,账户被冻结,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续叠加疫情 | 破产重整通知书、账户冻结材料、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 维持注册 | 破产重整与疫情叠加,构成持续客观障碍,且覆盖整个指定期间。 |
“大自然NATURE及图”商标案((2014)高行(知)终字第2195号) | 注册人破产清算,受让人通过转让获得商标,积极开展广告宣传、生产销售 | 破产清算文件,受让人的商标转让协议、广告宣传协议、实际使用证据 | 维持注册 | 破产清算导致客观无法使用,且商标作为资产采用商标转让方式继续使用,受让方有真实使用意图并实际使用。 |
“美猴王”商标案(2024)京行终2804号 | 注册人破产清算,受让人通过转让获得注册商标但未使用 | 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全套材料 | 撤销注册 | 注册人破产清算程序仅占指定期间的20%,在破产清算前近两年半的时间内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有真实使用意图或为实际使用做了必要准备工作;受让人无真实使用证据。 |
“SEPHORA”商标案(2019)京行终486号 | 仅提交清算组备案通知书,无其他破产程序证据 | 孤立的备案通知书 | 撤销注册 | 单一证据无法证明指定期间内持续处于合法清算状态,证据链不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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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务要点
破产管理人注意事项:接手破产企业后,需及时梳理商标资产,若计划保留商标,应将其纳入资产处置方案,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维持使用状态,避免连续三年闲置;
权利人举证要点:法院破产裁定书+清算组/管理人函件+商标资产处置方案+盘活意向材料(如转让协议、许可洽谈记录);
风险提示:企业破产不必然导致商标停用,若管理人可通过合法方式维持商标使用而未作为,仍可能被认定为“无正当理由”,商标权人不宜过度依赖此类抗辩。
(四)其他不可归责于注册人的正当事由:意图与准备的双重证明
此类情形是法定情形的延伸,核心在于“事由客观、意图真实、准备充分”,需严格区分“不可归责的客观障碍”与“可自行规避的主观问题”。
1.核心认定标准
事由客观性:需为企业重组、厂房拆迁、产品审批周期长等不可归责于注册人的客观事件,排除自身违法、经营决策失误等情形;
准备实质性:“必要准备”需达到“接近实际使用”的程度(如生产线建成、审批进入最终阶段、合作协议已生效),仅签订意向书、制作宣传册不被认可;
因果直接性:客观事由与未使用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在障碍消除后及时推进使用。
2.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其他事由类型 | 案例名称/案号 | 具体事由 | 关键证据 | 商标结果 | 裁判要点 |
纠纷阻碍 | “哈飞”商标案(2024)京行终7320号 | 独占许可人推进企业重组、改制,因协议纠纷影响商标使用 | 重组协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生效判决 | 维持注册 | 重组为解决经营债务的客观行为,对商标使用构成直接影响,系正当理由 |
行政干预 | “曲焕章”商标案(2021)京行终1403号 | 药品生产需经国家审批,指定期间内处于审评状态 | 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通知书、审评状态证明 | 维持注册 | 药品审批属于客观事由,且有真实使用意图,认定正当理由 |
产品研发周期长 | 国际注册第977293号“URUS”商标案(2018)京73行初8223号 | 汽车开发周期长,已完成销售条件测试、检验、申报审批等必要准备 | 产品本身开发周期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测试、检验、申报审批、广告宣传文件 | 维持注册 | 真实使用意图明确+实质准备,且已投入中国市场销售,符合认定标准 |
纠纷阻碍 | “农心”商标案(2015)京知行初字第1296号 | 商标确权程序期间,权利人未使用商标 | “撤三”相关各程序文件 | 撤销注册 | 确权程序不影响商标权人行使商标权,不构成正当理由 |
行政强制措施 | “青龙古镇”商标案(2021)京行终8257号 | 公司因刑事犯罪致被吊销营业执照,公章被扣押 | 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吊销证明 | 撤销注册 | 障碍系自身违法导致的障碍,可归责于注册人,不构成正当理由 |
保全措施 | “bsc及图”商标案(2017)京73行初8986号 | 商标因债权债务诉讼被冻结 | 诉讼文件 | 撤销注册 | 商标冻结仅限制处分权,不影响使用权,不属于使用障碍 |
项目建设期较长 | “双鱼岛DOUBLEHAPPINESSISLAND及图”商标案(2018)京行终2651号 | 人工岛项目建设期长尚未完工,商标未投入使用 | “双鱼岛”人工岛屿项目建设情况 | 撤销注册 | 投资开发建设与使用商标无必然联系,无实质使用准备 |
企业改制 | “冰花+图形”商标案(2011)高行终字第39号 | 企业因改制暂停商标使用 | 改制程序文件 | 撤销注册 | 企业改制持续时间较短且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权利人行动能力受阻 | “美姿堂”商标案(2015)京知行初字第6065号 | 主张工伤导致无法使用商标 | 工伤证明 | 撤销注册 | 工伤不影响通过许可他人使用,不属于“无法克服的障碍” |
主观疏忽 | “信远斋”商标案(2007)一中行初字第84号 | 主张侵权诉讼维权程序无法使用 | 侵权诉讼文件 | 撤销注册 | 他人商标侵权行为不会影响商标使用 |
经营困难 | “榛果Hazel及图”商标案(2019)京行终9722号 | 既主张使用,又主张正当理由(执行裁定后处于危困状态,致经营困难) | 强制执行文件 | 撤销注册 | 被强制执行不足以证明商标无法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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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务要点
企业重组/改制类抗辩:需提交政府改制批复、股权变更文件、重组协议、新企业经营规划等证据,证明重组程序的复杂性和客观性;
产品审批类抗辩(如药品、医疗器械):重点提交审批受理通知书、审评进度证明、测试报告等,证明审批周期的合理性和准备的充分性;
排除情形:自身违法、主观疏忽、经营困难、确权程序中的商标争议等,均不构成此类正当理由,无需浪费举证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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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见误区与证据链构建指引
(一)五大高频误区
从上述案例可看出,权利人认为的正当理由与法律要求的正当理由存在一定区别,常见误区如下:
误区1:以主观事由主张正当理由。以“市场策略调整”“暂时不想使用”“经营困难”为由抗辩,会被认定为“主观故意闲置”,抗辩无效。
误区2:证据单一或存在瑕疵。仅提交政府文件无后续使用准备、仅提供未履行的合同无资金投入凭证,导致证据链不完整,无法证明“真实使用意图”,抗辩失败。
误区3:同时主张“实际使用”与“正当理由”。既声称商标已实际使用,又主张未使用存在正当理由,前后矛盾,法院将对矛盾主张不予采信,如(2021)京行终1592号“贝拉米”商标案与(2019)京行终9722号“榛果Hazel及图”商标案,均因主张矛盾且主张证据不足被驳回。
误区4:依赖“商标处于确权程序中”抗辩。以“商标被提起无效宣告/异议”为由主张无法使用,确权程序仅涉及商标权利归属或效力争议,不影响商标使用权行使,法院一致认定该理由不构成正当理由,如(2015)京知行初字第964号“PLATO”商标案。
误区5:忽视后续使用行为的佐证价值。仅证明正当理由存在,未提交指定期间后的使用证据,无法证明商标后续商业价值及使用意图,将导致商标被撤销,如(2011)高行终字第39号“冰花+图形”商标案,或被认定为“借正当理由囤积商标”;反之,提交指定期间后的持续使用证据,可佐证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提升抗辩成功率,如(2018)京73行初8223号国际注册第977293号“URUS”商标案。
对于企业而言,要成功以“正当理由”对抗撤三,除了规避常见误区,避免主观事由、证据瑕疵、矛盾主张等错误,聚焦实质要件外,还需精准界定事由,确保未使用是由不可抗力、政策限制等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客观事由导致,并构建完整证据链。
(二)证据链构建
“撤三”案件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商标权人应收到商标局《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2个月内,对“未使用存在正当理由”承担举证责任。证据链应围绕“事由真实性、影响关联性、意图明确性、准备实质性和后续使用行为”,形成证据闭环。逾期未提交或证据不足以证明正当理由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1.事由证明(核心基础):如不可抗力的权威证明、政策文件、破产裁定书等,证明客观障碍真实存在;
2.影响证明(因果关联):如停产通知、税务零申报记录、经营停滞说明等,证明障碍直接导致商标未使用;
3.意图证明(主观要件):如合作协议、生产规划、审批申请文件等,证明有真实使用意图;
4.准备证明(实质性推进):如生产线建设合同、付款凭证、产品设计稿、测试报告等,证明已作必要准备;
5.后续佐证(强化效力):如指定期间后的使用证据(订单、发票、宣传材料),佐证使用意图的真实性。
从司法实践来看,正当理由的认定已形成“客观障碍+真实意图”的双重标准,且呈现出“从法定情形向实质正义延伸”的趋势(如企业重组、产品审批周期长等被纳入保护范畴)。
企业在日常商标管理中,应建立“商标使用台账”与“正当理由证据档案”,及时留存政策文件、重组协议、使用准备材料等关键证据,对于陷入经营困境、破产重组或受政策限制的企业,需特别关注商标使用状态,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维持商标活力,避免连续三年闲置。企业在积极使用商标的同时,也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应对风险,让商标真正成为品牌发展的“护城河”,为产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知识产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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