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四:房改房继承纠纷案件
承办律师:何铮
基本案情
1950年左右,张爷爷和张奶奶结婚,婚后共同育有多个子女。1990年,张奶奶去世后没有办理过遗产继承。此后张爷爷没有再婚。2010年,张爷爷购买一套房改房,合同中记载,张奶奶的单位同意张爷爷使用张奶奶的工龄抵扣购房款,同时合同中注明“张爷爷配偶已故”。2011年,该房屋登记在张爷爷个人名下。2022年,张爷爷去世后三个子女欲办理遗产继承时遇难题。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办案律师调查取证,查明张奶奶的家庭情况,张奶奶家人有父亲及两位兄弟,但在档案中仅有父亲及兄弟的姓名和籍贯,没有具体住址或身份信息,且自1973年后与张爷爷一家人并无往来。
办案思路
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开设法定继承办理的窗口。 代理人接到案件后,继承的财产仅有房屋一套,经过与三个子女对财产分割方案沟通后,三子女之间并无争议,因此代理人建议继承人们首选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开设的法定继承窗口直接办理房屋继承。 昆明市不动产中心针对拥有房屋所有权者因去世对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子女或亲属)办理房产证变更手续开设专门办事窗口,但仅限于财产归属清晰,法定继承人到场的情形,办事位置为昆明市华尔贝大厦二楼。 张爷爷名下的房屋因为涉及房改房的情形,且张奶奶早年去世,可能存在张奶奶父母作为继承人的情形,需要查清张奶奶父母是否在世或张奶奶父母去世的时间是否晚于张奶奶本人来确认其余继承人,因此,法定继承窗口并不能办理。 二、公证处办理遗产公证。 代理人找到公证处后,张爷爷及奶奶去世时并未留下任何形式的遗嘱内容,且因为房屋属于房改房,购房时使用了已经去世的张奶奶工龄抵扣购房款,公证处认为对于张奶奶工龄抵扣房款的这一部分属于张奶奶的遗产范围应当继承。但由于张奶奶早年去世,因此可能存在张奶奶父亲晚于张奶奶本人的情形,他属于张奶奶的继承人之一,在办理继承过程中不可遗漏继承人。需要继承人提供张奶奶父母的信息,但由于张奶奶亲人多年未与张爷爷一家人联系,现在也无法联系上对方。 三、法院起诉遗产继承纠纷。 代理人在前面两种途径未能办理遗产继承后,最终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到张奶奶的工作单位查询张奶奶的人事档案记录。档案记载张奶奶有父亲及两个兄弟的姓名及籍贯,但无具体住址及其他信息,法院也无法确认继承人身份。 此时,公证处提出向知晓张奶奶家庭情况的证人核实情况,由于张爷爷去世时已经93岁,与张爷爷同龄且能清晰表达的老人家已经很难找到,最终张爷爷子女找到一位老人证实了张奶奶的家庭情况,证实张奶奶去世后,其家人与张爷爷一家人多年没有有往来。 因此,确认张奶奶遗产应当由张爷爷及子女继承。现张爷爷去世,遗产应由张爷爷的子女继承。
办案心得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这种房子有一个特点就是价格比较低,且一般通过单位分配的情形获得,而它的出售价是按照当地成本价来出售的,办理不动产权后可以交易。 本案的难点在于房屋使用已故配偶的工龄抵扣房款的部分是否属于已故配偶的遗产范围。代理人认为有两种观点: 一、工龄优惠属于社会福利或政策补贴,不具有财产权益。购买房屋时,已故配偶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购房的法律效力与已故配偶无关,房屋属于健在配偶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法民字第4号)(已失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最高法当年认为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因此,房屋属于健在配偶的个人财产。同时应当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共同资产还是健在配偶一方所得。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健在配偶在购买房改房时使用了已故配偶的工龄,但因已故配偶当时已死亡,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客观上已不具备取得财产的可能,而且房屋并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因此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健在配偶的个人财产。 在本案中,张奶奶去世时房屋依然为公有住房,且购房时张奶奶已去世二十余年,客观上本人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房屋属于张爷爷一人所有比较合适。 何律师查阅已公开民事判决书发现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部分法官认为虽然存在已故配偶的工龄抵扣房款,但房改房属于健在配偶的个人财产,但应当对已故配偶的其他继承人作出适当补偿。 二、工龄优惠具有人身属性,实际来源于已故配偶生前的贡献,因此具有财产价值,属于遗产的范围,应当予以继承。 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6条 被继承人购买公房时根据工龄政策福利,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龄折抵房款的,所获工龄政策福利能否折算后作为遗产分割? 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计算参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解答可以看出,法院认为抵扣的部分属于已故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首先,健在配偶享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购置的房改房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住房制度由使用权无偿分配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特定形式,具有补偿性、保障性、统筹性、享受权利一次性等特点,因此,健在配偶实际支付的房款低于应付房款。其次,工龄虽然是政策性福利,但具有人身属性,没有已故配偶生前的贡献,健在配偶就不能享有工龄政策福利,而且已故配偶的工龄抵扣房款属于对公有房屋租赁权的承袭或转化,因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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