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程程
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生效以来,随着加强解决执行难问题各项措施的实施,法定代表人因公司案件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随之爆发。
一、法定定代表人涤除之诉的分类
以案由“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公司登记纠纷”进行检索,所涉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大致分为如下两种情况:一是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决议效力为前提,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二是冒名、挂名、已免职或已离任法定代表人请求涤除登记。
在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之诉中,新公司法施行前的审判思路有三种:一是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属于公司内部事务,以公司意思自治为原则,当事人提起的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如盛杰、成都清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2020)川01民终2506号。二是认为以公司决议优先,若公司未就法定代表人选任事项形成决议的,不具备办理变更登记的条件,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如何宗彦、湖南肯迪动漫文化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2020)湘03民终900号 。三是当事人穷尽自力救济途径后仍然无法解决争议或持续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显失公允时,法院方可判决涤除登记。在该种审判思路下,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还应组织公司股东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向其释明未选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如臧其莲与李良建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2021)沪0120民初14389号。
二、法定定代表人涤除之诉的法律适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下称“旧公司法”)中,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负有重大职责,当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时,法定代表人负有相应的责任。将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的本意是通过限制法定代表人促使其监督或者代替公司尽快履行清偿责任。但是,事实上,很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是挂名,甚至是冒名,其既不享有法定代表人应有的权利,也未实质参与公司管理,甚至没有能力通过自力救济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不得不寻求司法救济。
综合分析法院审理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的审查要素,不难发现其核心:一是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实质上的利益关联性;二是当事人是否已穷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
(一)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实质上的利益关联性
旧公司法第13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不论是董事长、执行董事还是经理,其作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负有实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若法定代表人未实质参与公司任何内外部活动,便不具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客观可能性。
冒名法定代表人因身份证丢失或其他情形被公司利用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其对公司内部决议、外部登记行为并不知情。挂名法定代表人多是与公司股东签订挂名协议,自愿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但并未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这两种情形下,当事人主观上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客观上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已免职或已离任的法定代表人客观上已退出公司管理,但公司股东并未形成决议确定继任人选,导致已免职或已离任法定代表人长期无法变更登记信息。这种类型下,当事人实际上已不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和条件,同时也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二)当事人是否已穷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
法定代表人向法院请求涤除登记,自身应举证证明起诉前已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提出变更请求,本质是司法介入公司自治中的边界权衡问题。根据公司法规定,若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则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议,由股东会形成变更决议。若法定代表人为经理,至少要向股东会提出涤除事宜,且在合理期限内无果或被直接拒绝,才视为已穷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
除此之外,法院在审理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中,仍需要引导公司股东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向公司释明未选任法定代表人的风险。其实,法院不直接判决涤除登记在于若无继任法定代表人选,即使法院判决支持当事人涤除登记,生效裁判的执行也是一个难题。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登记的必要登记事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尚无法解决法定代表人空置问题,如图1。
(图1)
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的修订,完善了关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实质上利益关联性的规定、辞任规则以及公司选任新法定代表人的时间限制,很大程度上从立法上解决了法院判决涤除登记下公司无继任法定代表人选的困难,法院无需过多考虑判决涤除登记后公司法定代表人空置问题。但在司法实践层面、工商登记机关实际操作公司涤除登记层面,以及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层面的问题还待进一步的观察、搜集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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